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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50号(2022年3月1日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7 | 6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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