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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50号(2022年3月1日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7 | 6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送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抄送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建议。

第三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报送等具体工作,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 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其他安全事故,相关人民政府指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四十 本规定自202231日起施行2009年7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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