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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22〕94号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5 | 4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监管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及排污许可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九)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规范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我省黄河流域、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和重点河口,聚焦焦化、煤化工、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治理等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市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各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本方案的主体,于2023年4月底前组织制定本市新污染物治理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成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数据共享和专业支持,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积极构建全社会共治机制,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引导第三方机构、科研单位与高校合作,联合培育新技术。探索建立零售药店回收过期药品的激励体系,推进过期药品无害化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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