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22〕94号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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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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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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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和生态功能区划,选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试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做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山西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重点行业企业生产使用的特征化学物质,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有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新污染物全过程管控
(一)建立“一清单和一名单”管控制度。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一品一策”管控要求。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筛选出我省生产、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单位名单,并对应国家发布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指导和监督涉新污染物的单位从生产、使用环节进行精准管控,建立我省“一清单和一名单”动态管控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监督。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督促我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进口者,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采取禁止、限制等管控措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禁止进(出)口管控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