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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102号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5 | 36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巡河监督检查作用,切实监管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进度缓慢、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相关市县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排查整治目标,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技术手段,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环境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入河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研究构建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断面“三位一体”的管控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科技支撑。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宣传,依法公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宣传、表扬正面典型,约谈、曝光负面典型。完善入河排污口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按照相关规定限期办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环境问题。


  附件: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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