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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102号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5 | 3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结合实际实施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统一设置一个入河排污口。严禁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鼓励通过建设生态沟渠、稳定塘、人工湿地等设施,进行储蓄净化,重复用于农灌。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七)规范整治一批。各市政府督促辖区县(市、区)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定,结合附表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对管辖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及编码,加强入河排污口档案建设,敦促责任主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四、严格监督管理

  (八)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各类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核实入河排污口位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对水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

  (九)严格设置审核。按照各市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原则,除属国家设置审核权限的入河排污口外,省内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均由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同步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统筹考虑本地区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从严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加强焦化、化工类工业企业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动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外排,推进化工园区废水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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