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102号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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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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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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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要重点查处在排查整治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行为。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定期通报入河排污口超标排放情况。各市县政府根据入河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建(城管、市政)、农业农村、工信、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一)严格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入河排污口,借雨天偷排偷倒等逃避监督管理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二)建设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建立全省跨市域河流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市对本地区内的其他河流加强信息化、智慧化监管,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构建“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链条式可视化监管平台,提升水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各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共同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市县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