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102号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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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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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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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设国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设国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建成政策比较完备、管理比较高效、技术比较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各市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对本地区设国考断面河流入河排污口开展“拉网式”踏勘排查,运用无人机遥感航测、水下机器人等科技手段,全面摸清掌握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溯源排污单位,查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各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辖区县(市、区)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溯源摸清本地区入河排污口,制定入河排污口清单,建立台账,系统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二)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市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排查溯源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市政府要组织辖区县(市、区)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市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各市要于2023年底前全面查明本地区入河排污口底数,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不重不漏。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三)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