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库”、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监管不得下放至县级及以下部门。
(二十六)加强国家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监督检查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发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以及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风险失防失控、问题隐患严重或者重复出现、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加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七)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中介机构作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和监察的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报告、出租出借资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中介机构切实落实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生产和发证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倒查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任。
(二十八)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精准执法、严格执法和规范执法。通过聘用非煤矿山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等方式,加强执法专业力量建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市、县要建立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的非煤矿山安全专业执法队伍。根据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的10类非煤矿山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非煤矿山企业“三违”行为,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制定“三违”目录,建立“三违”行为查处台账。坚持“逢查必考”,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培训现场检查。省、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情况分析通报一次,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者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每季度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上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二十九)严格事故查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责任,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违法行为,对参与瞒报、谎报、迟报的有关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