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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4 | 36022 次浏览 | 分享到:

3个月的非煤矿山在复产复工前必须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相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复产复工矿山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推进矿山安全转型升级

(二十二)强化淘汰关闭。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实施整合的;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时”相关手续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具备煤矿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加快退出。

(二十三)强化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非煤矿山兼并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鼓励有能力的矿山科研技术单位为中小型非煤矿山提供全方位技术服务。

(二十四)加快升级改造。非煤矿山企业要积极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512号),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中小型非煤矿山要加快推进凿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等机械化改造,大型非煤矿山要加快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非煤矿山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企业要率先开展智能化建设。

八、强化安全监管监察

(二十五)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实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逐矿逐库明确包保责任人,制定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措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考核,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动态达标;加强分类分级监管,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矿山逐一明确日常安全监管主体。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日常监管企业名单。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应当由市级及以上部门负责监管。原则上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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