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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4 | 360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六)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严禁超范围支出。发包单位应当合理测算、全额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

(十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等人员现场紧急撤人权,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评估报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指令能够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尾矿库“头顶库”每年汛期前应当主动协同当地政府组织下游居民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五、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十八)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矿山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

(十九)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不少于3人;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六、强化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理

(二十)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措施。计划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非煤矿山,应当向相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安设“电子封条”。停产停建期间必须严格人员入井管理,严禁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织建设或生产。

(二十一)加强复产复工安全管理。复产复工前,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详细的复产复工方案,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面安全检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复产复工准备和隐患排查整改期间,必须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停产停建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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