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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一)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8 | 28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处理结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海丰县公安局对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500元。

  典型意义

  海丰县某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问题,未按照要求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事项和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求企业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完善、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严格落实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汕尾公安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管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查处非法金属提炼场的环境犯罪案

  关键词:金属提炼;污染环境罪;环境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接联安镇人民政府称辖区内有人涉嫌金属提炼,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会同联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位于联安镇田心村委会大柴坑(原长埔矿山火药库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点属于废金属提炼加工场地,该场地约700平方米,其中生产场地约400平方米,办公区约300平方米。场地涉嫌从事金属提炼加工。该金属提炼场没有落实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水坑(未做防渗,露天废液池)渗透向外环境。现场由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执法人员、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联合联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该金属提炼场水坑(未做防渗,露天废液池)采集水样一份带回监测。7月15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金属提炼场水坑(未做防渗,露天废液池)废水中总铜、总镍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551倍、3.7倍,pH值超过标准下限5.1个单位。

  处理结果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该案件已移送海丰县公安局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22年9月22日,县公安局对该非法金属提炼场的林某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是案件线索由行政村村委提供,属地镇人民政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合查处,体现多级联动的高效性,突出重点,多方合力见成效。属地村委及镇人民政府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调查。二是查处过程中刑侦衔接配合密切,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确保对嫌疑人的及时传唤询问,保证证据不受损毁。三是铁腕打击辖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一批不法分子,确保我市生态环境安全。在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进行了广泛宣传,扩大效果,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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