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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一)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8 | 3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15条”“省65条”“市75条”安全生产硬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严厉打击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近日,汕尾市安委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公布了一批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执法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汕尾市公安局对李某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违法载客;超员驾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1年10 月5 日上午12 时许,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东涌中队执勤民警在辖区内进行巡逻防控,巡逻至汕遮公路东涌路段时,发现一辆车牌为豫N58***的轻型普通货车上人满为患,栏板上坐满了务工人员,存在货车非法载人和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巡逻民警当即截停该车辆进行检查,经查,该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核载5 人,实载23 人(含驾驶员),违法超载18 人,驾驶员李某对自己违法载人的行为供认不讳,执法民警依法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处理结果

  上述超载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第1款和第9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李某实施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李某驾驶的货车违反规定载客超员的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载人易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增大侧滑、翻车风险,超员车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极易产生群死群伤后果。现如今部分驾驶员和乘客为了贪图便利,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超员”上路,也存在安全意识淡薄问题。汕尾公安将持续对包括“超员”在内各类严重违法交通行为进行严查严管、积极宣传教育引导,最大限度消除路面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汕尾市公安局对海丰县某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烟花爆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安全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5日,汕尾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对海丰县某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库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无悬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治安巡逻警察支队及时将情况通报属地公安机关,由海丰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烟花爆竹仓库进行查处。经查,该公司于2022 年3 月22 日通过雇请四辆无相关运输烟花爆竹资质车辆进入到烟花爆竹仓库运输烟花爆竹,涉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处理结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海丰县公安局对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500元。

  典型意义

  海丰县某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问题,未按照要求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事项和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求企业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完善、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严格落实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汕尾公安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管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查处非法金属提炼场的环境犯罪案

  关键词:金属提炼;污染环境罪;环境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接联安镇人民政府称辖区内有人涉嫌金属提炼,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会同联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位于联安镇田心村委会大柴坑(原长埔矿山火药库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点属于废金属提炼加工场地,该场地约700平方米,其中生产场地约400平方米,办公区约300平方米。场地涉嫌从事金属提炼加工。该金属提炼场没有落实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水坑(未做防渗,露天废液池)渗透向外环境。现场由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执法人员、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联合联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该金属提炼场水坑(未做防渗,露天废液池)采集水样一份带回监测。7月15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金属提炼场水坑(未做防渗,露天废液池)废水中总铜、总镍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551倍、3.7倍,pH值超过标准下限5.1个单位。

  处理结果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该案件已移送海丰县公安局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22年9月22日,县公安局对该非法金属提炼场的林某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是案件线索由行政村村委提供,属地镇人民政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合查处,体现多级联动的高效性,突出重点,多方合力见成效。属地村委及镇人民政府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调查。二是查处过程中刑侦衔接配合密切,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确保对嫌疑人的及时传唤询问,保证证据不受损毁。三是铁腕打击辖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一批不法分子,确保我市生态环境安全。在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进行了广泛宣传,扩大效果,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

  四、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对甲东镇卢某某非法电镀作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案

  关键词:非法电镀;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6日晚,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甲东镇政府综合执法队对位于甲东镇前边村的一处无名电镀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作坊内堆放有部分成品金属链条、待电镀加工的金属链条,以及电镀用品氢氧化钠、电池级氯化锌、氯化钾、锌锭。在电镀槽旁边有一个蓄水池(长约1米,宽约1米,池内积满电镀废水),电镀产生的废水以及清洗废水流入该蓄水池后未经处理便通过暗管流出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从蓄水池采取水样后送汕尾市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水样检测,根据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氨氮超标59.4倍;总磷超标127倍;总氮超标94.5倍;石油类超标0.215倍;总锌超标1689倍;总铬超标22倍。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非法电镀涉及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危害大,一定要打早打小,一旦形成气候,未经处理的废水流进江河、地下水和土壤,会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长期以来,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对非法电镀的查处工作,强化与属地政府的联动,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做到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全面严厉打击非法电镀作坊,进一步巩固了陆丰市甲子周边地区非法电镀作坊的打击取缔成效,防止甲子周边地区电镀作坊死灰复燃。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实施力度,综合运用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移送环境犯罪等手段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重犯罪成本,对污染环境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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