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齐抓共管、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