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范围、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