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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办发〔2021〕119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05-06 | 33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安委办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3号)《山西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的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级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相关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评估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评估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单位)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第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估工作的开展,要针对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具体落实情况,主动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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