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属地党委政府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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