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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来源: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3707 次浏览 | 分享到: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8、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自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台帐,并责成专人管理,实行专业分类监控,各岗位人员巡检时重点检查各种设备运行指标和频发故障情况。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登记和组织分析,各部门要根据隐患内容总结各类安全隐患的成因及形成规律,并制定有效预防措施。厂内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自专业档案管理的检查评价。

9、厂内各部门要根据国内外检测技术发展的现状,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的使用或引进先进检测技术和装备,有效提高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测认知水平,做到防患于未然。

10、厂内各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要针对厂内重大危险源单元的管理,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制定科学的监控措施,适时密切跟踪关键风险点的状况变化,从定量定性的角度做出科学分析和判断,使重大安全隐患的预防治理,真正落到实处。

11、厂内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应从政策和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充分支持和满足,要认真制定每年用于此项工作的预算,并由安环科、财务科负责监督落实。

12、隐患报告

各部门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各部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生产领导组,安全生产领导组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对发现安全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信息传递,各级部门和当事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对一般安全隐患,可采取逐级报告,安环科登记备案。

对特殊情况(指重、特、危、急事态)可在第一时间越级报告值班领导,并可视情况采取应急手段处置,已防止事态扩大。

各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及时报安环科登记备案。

安环科应当定期向泽州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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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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