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交运规〔2024〕8号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从安全考核管理系统上查询、打印考核合格证明,安全考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考核合格证明二维码。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考核。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出注销或调入登记变更(具体式样见附表2)。申请人业务领域未发生变化的,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一)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本人或所属企业受到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所属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通过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等进行核实。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且完成安全生产再培训规定学时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结果。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报备后,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的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或申请加试该业务领域的专业试题。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考核合格证明。有上述所列情形的,其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考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