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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8号
来源:交通运输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5-05-20 | 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交运规〔2024〕8号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系统)。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监督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自建省级安全考核管理系统,考核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全国安全考核管理系统。

设区的市(州、盟)、省(自治区)直管县及县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属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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