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换驾式接驳运输,是指客运班线一趟次的运输任务全程由一辆客运班车完成,客运班车运行到指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落地休息,与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待班驾驶员履行接驳手续,由待班驾驶员继续执行驾驶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二)分段式接驳运输,是指客运班线一趟次的运输任务全程由两辆及以上客运班车接驳完成,每辆客运班车只负责运输全程中部分固定路段的运输,前一辆客运班车运行到指定的接驳点,将旅客及行李、行李舱载运货物转入后一辆客运班车,再由后一辆客运班车继续执行运输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三)接驳点,是指实施接驳过程的地点。
(四)接驳运输企业,是指实行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
(五)接驳运输车辆,是指实行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班车。
第三十二条 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或高铁快线、通勤包车、定制客运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前述客运车辆夜间单程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通过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或者随车配备2名驾驶员等方式,落实1名驾驶员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等实际,自行决定由本级或者辖区内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核实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同时废止。
抄送:公安部,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法制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