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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
来源:交通运输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5-05-20 | 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工作,部对《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第九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包括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和接驳点设置等。

(一)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包括线路名称、线路里程、途经路线、接驳点、接驳次数、起讫客运站。

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

(二)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包括车辆信息、始发时间、预计接驳时间、预计终到时间、配备驾驶员数量等。

接驳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三)接驳点设置:包括接驳点名称、详细地址、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含停车位、床位、视频监控设备、信息传输条件等)、接驳点专职管理人员、运营单位(含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在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第十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及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

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接驳运输企业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履行接驳运输手续,接受接驳点管理人员的过程监督和信息核查。接驳点运营单位应当督促接驳点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双方协议履职。

第十一条 分段式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同一客运班线全程接驳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接驳点能够保障不同接驳运输车辆间旅客安全换乘、旅客行李和行李舱载运货物安全交接。

(三)有明确的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舱载运货物换车组织引导流程。

(四)由多个承运主体共同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应当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将接驳点设置在客运站的,可向相关许可机关申请将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增设为停靠站点。相关许可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拟开展接驳运输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月第10日前通过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运输管理模块(以下简称接驳管理模块)报送下一季度拟开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季度末月第20日前完成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核实。因车辆报废更新需调整接驳运输车辆的,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月第10日前在接驳管理模块报送车辆信息,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月第20日前完成车辆信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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