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工作,部对《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高效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分为换驾式接驳运输和分段式接驳运输。
第三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安全为本,诚实信用,依法经营。
第四条 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接驳运输。
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对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客运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如不实行接驳运输,申请人应当合理制定班线运行安排,全程避开凌晨2时至5时。
第五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加强接驳运输运行管理。
第六条 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制定联盟章程、自律公约、管理规章等,设立公用型接驳点,明确联盟及联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挥行业协作、自律作用,推动接驳运输资源整合共享,降低运营成本。
第七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驳运输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具备接驳点服务功能的客运站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
第八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接驳运输驾驶员、接驳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接驳点管理人员、接驳运输驾驶员岗位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