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企业应按照生产规模、工艺特点、危险源及可能产生事故后果等情况,确定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急救援人员宜在12人以上,有金属冶炼活动的机械铸造企业救援人员宜在6人以上。
应急救援队伍一般设队长1名、技术负责人1名,副队长根据需要设置。队伍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金属冶炼工作应不少于5年,熟悉金属冶炼风险特点,具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专业技术能力。救援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40岁以下人员至少要保持在2/3以上。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和签约服务单位的金属冶炼等事故风险,参考相关应急预案,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实行应急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带班负责人和值班救援队员全天候值班备勤,接到出警救援任务时,应迅速出动,并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指挥调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有效完成各项救援工作任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队伍动态管理台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登录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平台填报队伍及其应急装备信息。报送的队伍情况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与队员状况、主要救援装备、可实施的救援事项范围等。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在厅信息化平台填报上季度应急演练与救援信息,接受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