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机制与流程,规范、高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预案,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急发〔202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有效减轻各类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平稳发展,我委制定了《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机制与流程,规范、高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报告及时、快速处置、分级响应、平急结合”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医疗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的发现和报告
第五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关信息的发现途径包括: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发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作用。相关医疗机构获悉事发地人员伤亡情况后,应第一时间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信息。
(二)新闻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信息、社会公众报告、其他部门通报和上级部门反馈等。建立健全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共享突发事件信息。
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提高信息报告人员素质,提升信息时效和质量,力争第一时间获取有效信息,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赢得宝贵时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等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要求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