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中两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