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定级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是一套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二)发挥的作用。
自2014年原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标准化建设于2020年9月正式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
(三)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由于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定级办法》共17条,对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定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不适用于矿山企业。二是明确了企业自愿申请定级的原则。三是沿用了之前标准化等级划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因行业种类众多,各地行业企业数量不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标准化基本规范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工作。四是明确了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五是明确了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及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等工作,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