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级办法》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便于各地结合实际有效实施。
三、主要改进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定级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的调整完善。
(一)评审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
原来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按照涉企收费相关要求,《定级办法》规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二)申请和撤销条件更加严格。
原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定级办法》增加到9条,相比更加严格全面,并且规定采取承诺制,承诺是否属实由现场评审检查确认,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
原办法规定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等级有3种情形,《定级办法》规定有9种情形,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三)激励措施更加明确。
原办法缺乏这方面内容。《定级办法》提出了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8条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