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级程序。
《定级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是自评。强调了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自评周期为每年一次,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二是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由组织单位进行自评报告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三是评审。由组织单位通知相关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企业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由现场评审组确认整改完成情况。四是公示。定级部门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核实反映企业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五是公告。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加强部门联动。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申请定级应当具备的9项基本条件,以及一级企业的3项条件,并要求由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发现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定级申请。
《定级办法》规定了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6项条件的,报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等9种情形的,标准化等级即被撤销,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三)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
一是激励政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不纳入安全生产政策性限产、停产范围,优先复产验收,以及加大对标准化等级企业在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二是监督受托方工作。各级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存在明显错误等问题,约谈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组织单位或者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信息化保障。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