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应急发〔2020〕205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山西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山西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晋应急发〔2020〕89号)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进全省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和考核定级工作,夯实全省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基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形势持续健康稳定,现就做好全省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准化等级申报资料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洗(选)煤加工企业按照《评分方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和达标等级申报工作。申报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要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否则,取消标准化等级申报资格。
(一)洗(选)煤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洗(选)煤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
(二)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表(见附件1);
(四)标准化考核初验单位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核查报告;
(五)标准化考核初验单位向定级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
二、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考核定级单位接到初验单位的申请文件和企业的申报资料后,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具备现场检查验收的,要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要退回申请和相关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
(一)检查专家抽调。根据现场检查专业需求,现场检查组的专家从省厅按晋应急函〔2020〕81号选聘的洗(选)煤专家中统一抽调、统一安排。
(二)现场检查验收程序。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和标准尺度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首先检查洗(选)煤加工企业是否具备《评分方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不能同时具备4项基本条件的,直接判定不达标,不再进行后续检查工作;具备4项基本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洗(选)煤加工企业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生产布局、安全状况等情况,并督促被检查洗(选)煤加工企业签署确保提供的图纸、资料、情况汇报等真实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洗(选)煤加工企业厂长承诺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