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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1年第17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2-19 | 5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1年第17号)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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