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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1年第17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2-19 | 59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1年第17号)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第十五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附录: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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