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应急发〔2023〕11号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全县冶金工贸企业春节停产及节后复产
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应急管理中心,各冶金工贸企业:
2023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全县冶金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冶金工贸企业有序妥善停复产,确保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春节期间停产停工放假工作
1、停产前,企业要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自查自纠整改工作,提前周密安排停产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安全。同时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守人员的安全工作,防止留守人员煤气中毒、料棚坍塌和冰雪滑倒造成伤害。各镇应急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放假期间冶金工贸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放假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确保放假期间企业的安全稳定。
二、节后复产前安全检查工作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冶金工贸企业春节后复产前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县局决定成立复产前安全检查工作领导组。
组 长:宋亚文 一级主任科员
殷吉云 三级主任科员
副 组 长:任晋爽 冶铸股股长
申晋钢 工贸非煤股股长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工贸冶铸股和工贸非煤股,办公室主任:任晋爽(兼)、申晋钢(兼)。
(二)复产前安全检查范围及程序
1、2022年纳入安全专项整治范围的轻工、商贸企业。已完成安全专项整治并经现场验收评级的企业,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复产前的安全检查(按照附表内容),自检合格后报镇应急管理中心,镇应急管理中心进行复产前安全确认后,方可复产,县局将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正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企业出具承诺书,经县局同意后由镇应急管理中心进行复产前安全检查工作,方可恢复生产,县局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未进行专项整治的企业不予复产。
2、其它冶金工贸企业,由镇应急管理中心进行复产前安全检查工作,县局将对规模以上按照最低10%、小微企业最低5%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复产前安全检查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泽州县冶金工贸企业复产前安全检查表》所列内容进行复产前安全检查。
(四)否决条件
冶金工贸企业复产前安全检查实行否决制,凡是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复产前的安全检查:
1、未制定停产停建及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方案的;
2、未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
3、“三年专项行动”“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三大战役”及其他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4、未参加2022年度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素质提升培训和未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整治工作的;
5、未进行复产复工隐患排查安全确认的;
6、“三岗”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7、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8、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复产复工全员培训合格(可自主培训)的;
9、企业用于储存固体物料的钢结构筒形仓(斗、塔)未按规定使用、维护、管理的;
10、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的重大隐患的。
四、工作要求
1、成立领导机构。各镇应急管理中心、各企业要精心组织,成立领导机构,认真制定春节停产停工及节后复产前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所属冶金工贸企业复产前安全检查工作。
2、实行报告制度。各镇应急管理中心要督促企业填写《泽州县冶金工贸企业停产停工动态报告表》,并汇总名单上报县局;对于镇应急管理中心开展的复产前安全检查工作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县局。
3、加大处罚力度。各镇应急管理中心、县局各职能股室要加大督查夜查力度,未经复产前安全检查合格的,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罚款处理,存在重大隐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采取断电措施。
4、严格责任追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在复产前检查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复产复建后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严明工作纪律。各部门、各镇参与复产前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复产前安全检查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确保复产前安全检查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圆满完成复产前安全检查任务。
县局复产前安全检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电话:0356—2066363。
附件:
1、《泽州县冶金工贸企业停产停工动态报告表》
2、《泽州县冶金工贸复产前安全检查组及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3、《泽州县冶金工贸企业复产前安全检查表》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2024-02-29
2024-02-29
[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2024-02-20
2024-02-18
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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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