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2〕13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近年来,全国煤矿发生的典型水害、瓦斯、火灾、顶板、冲击地压等事故,多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有关。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强化普查工作
1. 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主要包括: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含大面积悬顶)、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等,煤层厚度变化及分层特征,顶板厚硬岩层、煤层顶板岩层结构与力学性能、巷道顶底板岩层分布与力学参数,地表河流、水体、地下含水体、导水裂缝带,瓦斯富集区,煤层自燃倾向性、井下火区(高温异常区),古河床冲刷带、煤层风氧化带、火烧区、天窗等不良地质体,井田内油气井,可采煤层及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地层应力集中区、上覆遗留煤柱等情况。煤矿应当结合实际,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
2. 明确普查重点。煤矿要根据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特点开展重点普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要查明影响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压)、水质和导水通道等。生产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要查明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积气状况等,以及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开采范围及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等情况,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符合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开展鉴定工作,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查明地层应力集中区、上覆坚硬岩层分布特征、上覆遗留煤柱、煤层厚度变化、孤岛开采等情况。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时,必须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各类煤矿要将未来5年内采掘接续规划区域作为普查的重中之重。
3. 坚持物探、钻探相结合。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当遵循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探测目的,合理布置钻孔。鼓励“一孔多用”,钻孔在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兼顾探查地质构造、岩层结构、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采空区及探放水等多项任务。应当采用多种手段查清采掘工作面隐蔽致灾因素并做到相互验证,实现精细、准确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