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深化火灾防治。煤矿火灾防治应当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及临界值,合理划分采空区“三带”(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查明自然发火情况和火区范围,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严把入井电气设备、材料质量关,防止低质量不阻燃材料下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分子材料着火,严禁违规动火、违规爆破等行为,井下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12. 落实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要按照“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认真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优先采用区域预防措施。合理规划开拓部署、采场巷道布置、煤层开采顺序和采掘接续,优先开采保护层。大力推广小煤柱、无煤柱或负煤柱开采方式,探索应用地面高压水力压裂、井下超长孔水力压裂等区域卸压防冲方法。严格落实“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有关规定,以及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
三、强化保障措施
13. 配齐专业人员。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有关规定,配齐地质、防治水、防灭火、防突、防冲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探放水作业、防突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14. 保障普查资金。煤矿要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普查治理计划,保障资金投入,其费用应当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对小煤矿集中的矿区,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四、从严监督检查
15.压实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主体责任。要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中。要严肃事故查处,对煤矿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内容不齐全、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16. 严格执法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实而进行采掘作业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督办;发现煤矿开展普查治理不扎实、结果依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的,要督促推倒重来、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故意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要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发现承担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