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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30 | 6150 次浏览 | 分享到:

4. 保证普查质量。煤矿要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编制普查治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普查治理报告由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进行会审,出具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确保普查治理质量。

5. 合理划分“三区”。煤矿要应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按规定分煤层合理划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煤矿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灾害治理等无关的掘进作业。

6. 实现地质透明化。煤矿要积极应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装备,建立地测资料、技术资料和采掘(剥)工程数据库,利用数字孪生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实现地质资料实时综合处理、数字化自动成图、三维立体化仿真展示,推进地质透明化,为建设智慧矿山、透明矿山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体系。

二、严格落实治理措施

7. 消除构造影响。对普查发现的断层、裂隙、陷落柱等地质构造,煤矿要超前采取预注浆等治理措施,及时消除对采掘作业的影响。对现有手段无法治理的地质构造或不良地质体,要合理留设隔离煤(岩)柱并经上级公司批准,无上级公司的应当聘请专家论证。

8. 强化瓦斯抽采。煤矿瓦斯防治应当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结合矿井实际条件和采掘接续计划,超前采用地面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底抽巷或高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等手段,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9. 全面治理水害。煤矿水害防治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突出先探后掘,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方式,查清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受老空水威胁矿井要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带压开采论证和安全评价,存在突水威胁的要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层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受地表水、顶板水、离层水威胁的矿井要采用留设隔离煤(岩)柱、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

10. 加强顶板支护。煤矿顶板灾害防治要强化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和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发现有隐患后必须立即处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恢复施工;煤巷、半煤岩巷采用锚网索、锚网喷支护时,必须进行顶板离层、来压和巷道变形监测;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要采取注浆加固、加强支护等措施。煤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以高强度锚网索联合主动支护为主的巷道围岩稳定性控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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