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地指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结合资料审查、宏观检查等情况,组织对管道和设施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并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作业程序,确保现场安全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评估完成后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确定评估结果:
(1)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限期改造;
(4)立即改造。
评估结果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的,要明确下次评估时间。评估结果为“限期改造”的,要明确具体时间,具体时间不大于3年,即不晚于2025年。
属于特种设备的管道和设施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工况、安全状态、周边环境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不再组织评估,直接参照检验结果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编制评估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详细说明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等,提出需要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或改造意见要清楚具体。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验收管理,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措施,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验收不合格的,追究评估机构责任,并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要将评估资料统一归档,结合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燃气管道和设施材质、压力、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信息,并纳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精细化管理。
各地要将评估重要信息纳入燃气监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实现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
附件:1.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依据
2.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情况表
3.燃气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