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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城函〔2022〕225号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3 | 39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组织开展评估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专门工作组,评估工作过程中保持工作组人员稳定。

  第五条 委托人依据有关规定与评估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协商确定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过去3年平均市场价格。评估费用与评估验收结果质量相挂钩。

  第六条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要考虑评估对象类型、管道材质、压力等级等重要情况,并将管道和设施本体安全状况作为评估重点。

  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

  (1)属于压力管道的,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2)不属于压力管道的,基于管道材质、使用年限、阴极保护、外防腐层破损、腐蚀与泄漏及安全间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立管:基于管道材质、使用年限、腐蚀与泄漏、包裹占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厂站和设施:

  (1)存在安全间距不足、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的,进行整体安全评估;

  (2)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等问题的,进行局部安全评估;

  (3)特种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参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七条 划分评估单元要遵循“同材质、同时段”原则。

  1.市政管道:设计压力、材质相同,同时竣工并投入运行,连续长度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

  2.庭院管道和立管:同一住宅小区或同一片区住宅小区,同时竣工并投入运行。

  3.厂站和设施:

  (1)进行整体安全评估的,以单个厂站为评估单元;

  (2)进行局部安全评估的,以厂站内某一(类)设施为评估单元。

  第八条 组织开展评估要充分利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设计资料、竣工资料、运行维护记录、泄漏检测记录、维修改造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等信息,相关数据宜为3年内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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