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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3日修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7 | 39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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