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健
   
名称描述内容
联系电话:0356-8980908
首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3日修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7 | 39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十、删除第三十条。

  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十四、删除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 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