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的通知 |
索引号: | 3/2022-00034 | 发文字号: | 应急厅函〔2022〕315号 | 发文单位: | 应急管理部 |
所属机构: | 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 | 公文种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18日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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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成果,深刻汲取鞍钢、马钢、包钢等企业较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经报部领导同意,从即日起至全国两会结束,开展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
对“钢8条”“铝7条”“粉尘6条”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巩固“百日清零行动”成果。同时,进一步聚焦以下重大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化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
(一)冶金、建材企业已建成运营的用于储存固体物料的钢结构筒形仓(斗、塔)、有固体物料参与反应的钢结构筒形容器(以下简称钢结构筒形仓)。
1.未根据钢结构筒形仓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的,用途改变的,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的,遭到灾害或事故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钢结构筒形仓本体和支撑件,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对钢结构筒形仓操作、检维修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4.钢结构筒形仓未设置料位监测报警功能(雷达、红外、机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并设置必要的联锁保护。
5.未对主体结构有无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等进行日常检查。
6.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7.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清库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