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专家可以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和验收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并记录在案;
(二)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建立监控系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危险危害特性,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三)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向受影响的单位、区域以及人员进行公告;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