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3号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业经2021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蓝佛安
2021年12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每月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分析预判能力、安全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