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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06-13 | 2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


   为更好的适应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抓好安全生产这个基本盘、基本面,推动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安全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了《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薛军正表示,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当前安全生产仍处在爬坡期、过坎期、脆弱期,而教育培训工作是提高人的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才能确保安全培训工作取得真正的实效。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在进行前期深入调研和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国家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充分吸取了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考试管理规定》(讨论稿)、全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议等最新文件和会议精神,立足于解决我省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着眼于安全培训高质量发展要求,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共764条,分别是总则、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形成了安全培训、考核、监督全过程、全链条、无缝隙的制度体系。

明确了范围和职责

   《办法》指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办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办法》抓住了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从制定计划、完善制度、保障投入、组织实施等方面强化了其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培训实施主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从安全培训的对象、目标、形式、内容、学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明确了委托培训协议主要内容,并从需求调研、课程设计、过程管控、教师建设、效果评估等方面规范了培训行为,保证了安全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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