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动火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4、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15、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定期进行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1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审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应及时报安全生产领导组。
17、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或建筑)损坏事故,交通事故等。
18、在评比晋级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内对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的干部、员工不得参与厂内评比晋级,以此引起各级干部,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19、厂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20、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20.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0.2、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组报告。
20.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安全生产领导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内,重伤及以上事故立即上报政府。
20.4、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20.5、对事故责任人做出适当的处理;
20.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干部员工。
21、厂内各级领导或有关干部、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视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21.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而自行其事的;
21.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21.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21.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21.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监督,不督促,放任自流的。
21.6、延误安装维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或不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
21.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1.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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