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经理对厂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副总经理分管厂内的各项安全工作;安环科负责厂内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车间主任和各个部门负责人,对本车间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领班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厂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组,设组长一名,由总经理担任;设副组长一名,由副总经理担任。设立的安环科和各部门领导作为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
3、厂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由厂内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管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厂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安全生产领导组的日常事务由安环科负责处理。
4、厂内下属车间及部门成立安全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5、厂内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部门负责人每月应召开一次中层以上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要求,布置下月安全管理任务。同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安全生产领导组领导应大力支持安全管理干部主要的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7、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坚持基层部门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互敲安全警钟,认真总结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全活动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并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8、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若发现不安全情况及隐患,应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9、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变更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四新”安全教育才能上岗。以上教育培训应保留培训记录。
10、对从事行车工,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的更新和改造。
12、外协合作单位施工人员在厂内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13、生产设备检修动火时,必须严格按照厂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动火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4、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15、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定期进行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1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审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应及时报安全生产领导组。
17、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或建筑)损坏事故,交通事故等。
18、在评比晋级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内对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的干部、员工不得参与厂内评比晋级,以此引起各级干部,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19、厂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20、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20.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0.2、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组报告。
20.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安全生产领导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内,重伤及以上事故立即上报政府。
20.4、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20.5、对事故责任人做出适当的处理;
20.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干部员工。
21、厂内各级领导或有关干部、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视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21.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而自行其事的;
21.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21.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21.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21.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监督,不督促,放任自流的。
21.6、延误安装维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或不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
21.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1.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21.9、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22、坚持对事故隐患“三定三不准”的处置原则。三定即“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四不准即“凡是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准推给车间,车间不准推给生产科,生产科不准推给厂内。
23、厂内需建立健全安全经济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办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倡导企业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安全文化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24、各部门科室可根据本制度和各项规定,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的具体方案。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2024-02-29
2024-02-29
[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2024-02-20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