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在事故发生时能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并积极救援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以及事后吸取教训,改进防范措施,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
1、部门车间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事态超出本级应急能力,且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厂内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实施应急救援。
2、事故后果超出部门车间处置能力,应由应急领导组负责处理,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各应急单位进行处置,在发生事故一小时内,主要负责人应上报上级部门,不得瞒报。超出自身应急能力,应立即向外部政府部门及附近企事业单位请求增援,同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方告知有关情况,以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法。
四、内容
1、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通过喊话或电话立即通知事故现场负责人(班组长/车间主任/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