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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2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目的

为规范厂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工的消防意识,消除火灾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各部门及所有人员。

三、职责

1、安环科负责厂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防火巡查、检查

1)各部门车间每日巡查,安环科每周对厂内进行防火巡查。安环科每月组织对厂内进行防火检查。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安环科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后及时进行整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应保证厂内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严禁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4、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设施管理由安环科负责。安环科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并填写记录。

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电安全管理: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配置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电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安全距离至少5米,其与动火点安全距离至少10米,乙炔瓶要保持直立。

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空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在高于2米的地方作业,要戴安全帽、戴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根据厂内规定处以罚款,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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