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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制度
来源: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4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此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各部门对重大隐患事故的报告工作

三、职责

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本厂内重大隐患上报工作。

2、安环科负责厂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

3、各部门及岗位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在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自己不能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2、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厂内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双报告”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厂内职代会。

4、厂内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厂内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厂内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5、由安环科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

6、厂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7、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厂内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厂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8、厂内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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