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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2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11、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12、对厂内存在的国家级重大危险源,厂内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安环科每年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五、国家级重大危险源档案

建立国家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4、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6、重大危险源报表。  

六、国家级重大危险源的评估

1、 厂内一旦存在国家级重大危险源,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厂内存在的国家级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我厂内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七、重大危险源的更新

1、在与国家级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厂内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对新产生的国家级重大危险源,厂内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厂内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3、对于厂级重大危险源安环科每年均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识确认,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进行监控,确保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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